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
發文機構:內政部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1302654782號 主旨:公告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及其實施日期。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第13款、第67條第6款、第70條之1第1項、第70條之3第3款。 公告事項: 一、修正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其新增內容如下: (一)拋棄(限抵押權登記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並使用特定系統申請者)。 (二)設定(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三)權利價值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四)清償日期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五)利息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六)義務人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七)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八)權利範圍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九)部分清償(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部分拋棄(限抵押權登記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一)讓與(限抵押權登記且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二)清償(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並使用特定系統申請者)。 (十三)擔保物減少(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四)擔保物增加(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五)次序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六)權利內容等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七)違約金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八)次序讓與(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十九)次序相對拋棄(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次序絕對拋棄(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一)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二)流抵約定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三)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五)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十六)權利種類變更(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使用特定系統申請,並提供電子產權憑證者)。 二、修正之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自113年11月1日起實施。 三、全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登記項目更新如附表。 四、全程網路申請登記時,得免提出權利書狀或以電子產權憑證替代,其經登記完畢應發給權利書狀者,於換領前得免繕發。除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外,免予公告註銷原權利書狀。 五、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