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以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 稽徵機關可核實認定價值

財政部國稅局於113年10月22日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原則上由稽徵機關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惟近年房市熱絡,納稅義務人若認為估算價值較市場行情偏低時,可提示足供認定不動產的時價資料及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若納稅義務人提供自己或第三人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稽徵機關對於不動產價值估價原則是: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二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二成估算。但若納稅義務人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得予核實認定。

國稅局說明,前述所稱納稅義務人能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係指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其他公允客觀之土地或房屋時價資料及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等八種資料。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新台幣一千萬元,國稅局通知有關機關將其財產為禁止處分,納稅義務人為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提供第三人的土地及房屋作為繳稅擔保,國稅局原依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加二成估價,認為價值僅八百萬元,不足擔保欠繳稅捐,納稅義務人於是提供不動產估價師的估價資料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經國稅局查證,核實認定該土地及房屋價值為一千三百萬元,乃核准擔保申請,隨即塗銷對納稅義務人財產的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