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興建農舍已無十公里內耕地合併計算建築面積之適用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四七四號

主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得否依前臺灣省政府所訂「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辦理,將其十公里範圍內耕地合併計算建築面積乙案。

說明:有關臺灣省政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前經該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示,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是本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自不宜再依「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十公里範圍內耕地合併計算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