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之財務報表其公告日期法無明文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2419號 

主旨: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0款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為同條例第36條第8款及第10款所明定之管理委員會職務。關於公寓大廈之會計報告是否包含管理委員會所保管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及會計報告多久公告1次、每次公告時間等事宜,查該條例尚無明文,惟上述事宜當屬管理委員會事務執行方法之範疇,自得依前揭條例於規約定之,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