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已辦竣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申請變更為數個共同擔保抵押權之相關登記事宜

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5025號 

主旨:有關已辦竣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申請變更為數個共同擔保抵押權之相關登記事宜。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3月11日北市地一字第094030589200號函。

二、按共同擔保之抵押權,於抵押物拍賣前,就各抵押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予以分割或限定者,謂之分割主義,當事人有此特約者,已使共同抵押權單獨化,為物權內容之變更,自需以書面為之並辦理登記始生效力(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下冊《修訂三版》第193頁)。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時適用之。」民法第869條亦有明文,是以,本案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就已辦竣共同擔保之抵押權,申請變更為數個共同擔保抵押權,應屬因債權分割所為之抵押權分割登記,宜以登記原因標準用語「權利分割」辦理登記。惟查該登記原因用語之意義,目前僅限於共有之用益物權分割時適用,爰增列「權利分割」之意義如後:

 

登記原因

意義

備註

修正前

權利分割

共有之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因辦理權利分割所為之登記。

代碼:AS

代碼註記:「1910010-*Y-0」

修正後

權利分割

一、共有之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因辦理權利分割所為之登記。

二、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就各抵押物應負擔之債權金額予以分割或限定所為之登記。

          

 

 

 

 

 

 

 

三、另本案申請變更之內容,除新增分割後之抵押權外,尚涉及原設定權利價值、權利範圍、權利標的及他項權利檔號等變更,應由申請人連件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其登載方式如下:

       (一)第一件:登記原因:權利分割,以程式類別「遺漏更正」(主登)登載分割後之新權利內容;登記次序,就新增分割之權利,以同主登記次序加支號方式登錄;至於他項權利檔號,以本件收件字號輸入。另為日後審查之需要,新分割出之抵押權,應於其他登記事項欄以代碼「00」註記:「分割自○○年○○字第○○號抵押權(他項權利檔號:○○○○○○○○○○○)」。

        (二)第二件:登記原因:權利內容等變更,以程式類別「變更更正」,依分割後內容修改原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權利價值及權利標的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