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本月壽星生日快樂:游伯文 羅淑慧 陳素英 周逢時 李中央 李秀豪 許志宏 鄭文在 邱正雄 賴月娥 龔銘信 陳正宗 許暖珍 朱世弘 黃惠玲 林明輝 張儷瀞 莊清楠 周紹斌 羅純清 林俊光 施淑慧 王美筑 張淑芬 謝朝鴻 劉芳侑 鄧文檯 簡銘賜 陳惠謙 張素香 陳清輝 趙世遠 董文星 賴伯男 周國榮 鄭皓文 石宏裕 陳德銘 劉麗梅 黃問英 鄭源裕 王玲嫈 林龍雄 葉軍棟 劉義信 曾淑女 陳惠如 龐士凱 陳培道 謝銘文 楊美鈴 鍾立永 鄭昭琭 廖郁恩 蔡俊民 莊文明 陳貴蘭 葉素枝 賴佩苓 張庭瑞 蘇承豐 黃薇 廖一明 龔樽量 柯力文 楊庭安 廖彩淑 馮世揚 蘇則蔚 李碧珠 蘇秀芬 姜銀燕 王漢傑 李佳芬 周漢羿 陳之怡 戴元山 郭人菱 葉信志 楊順捷 陳鍾勝 沈睿昇 曾煥凱 許家豪 詹鴻鵠 莊旻璋 陳敏男 吳恩整 郭俊德 刁健原 謝承儒 朱膺州 林筱雯 曾琶璟 張家偉 陳宣宇 陳慧竹 張旂根 談仁民 劉昰宏 溫桂香 楊景麟 王文佐 劉輝雄 游博雅 樊成華 吳晉鴻 高岳聖 吳侲嶢 陳正霆 趙本山 柯國淵 范昌煒 楊貹鍹 陳慶吉 黃浩哲 吳劍郎 鍾立群 葉子浩 徐淑鑾 許毓洋 謝政廷 高彥儒 王毓麟 張世興 蔡昀庭 周照鈞 廖仁國 許心梅 陳嘉欐 陳宥潔
2026/01/02
為聯絡會員情誼,本會將舉辦《雲海的故鄉〜武界部落秘境二日遊》活動,詳如公文、行程、報名表,歡迎踴躍參加。
2025/12/24
本會會員辦理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遭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懲戒處分(原停止執行業務期間自114年12月24日起至115年2月23日止),因本公會業就案涉地政士法第26條實務執行疑義報請內政部釋示,地政局爱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後續將由全聯會代表與內政部地政司、金管會及銀行公會進行相關會議積極討論,若有相關進度,再向各位地政士先進報告,詳如公文一、公文二。
2025/10/03
自行執業地政士屬專技人員,應自行成立健保投保單位,以第1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在第2類職業工會投保。違反規定者將被追繳歷年短繳之保險費。
詳如說明,如何成立新投保單位、投保金額申報與調整、簡報規定。
2025/04/23
刑警大隊識詐宣導座談會,詳如簡報、影片一、影片二、照片。
本會已訂定「會員辦理私人設定抵押權、流抵約定、預告登記及信託登記等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詳如附件、防詐查檢表。
有關地政士業務檢查相關事項, 詳如附件。
2024/11/28
為加強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兼顧交易當事人之財產權益,建立雙方各自委任地政士執行業務,本會特制定新北市雙地政士執行業務規範,請查照。
2024/10/17
會員如不再需要本會郵寄紙本(代書會刊),取消方式詳見會員專區之服務方式變更。
2024/07/23
請地政士共同防範高齡者遭詐辦理不動產異動業務,詳如防詐騙專區。
2023/03/10
本會已修訂完成新版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即日起以每套800元成本價提供會員使用(含彩色封面、可複寫內頁等,每套可簽20件案件)。
2021/11/09
內政部營建署公告有關板橋浮洲合宜住宅疑似假債權真買賣之可疑法拍案件地址,詳如附件、追蹤報導。
2020/03/30
買方要求簽訂第2份假合約的法律風險,詳如附件。
2015/12/17
建議會員於簽約時提醒買賣雙方注意:「二親等買賣之一生一屋自用房屋優惠稅率案件, 買方要有實質的自有價金支付,不可用免除債務方式或賣方事前贈與價金辦理,以免事後遭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2012/12/14
因應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地政士應注意如「須知」,聲明書(公會修正版)(可自行下載使用)。
2010/10/13
會員若接辦土地買賣案件時,為有效評估交易風險,請主動查詢該土地是否屬公告污染場址,並提示土地讓與人應主動提供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避免出售後仍須負擔後手污染之連帶責任。
2025/12/31
新北市土地利用學會舉辦大會,劉秀寶副理事長代表本會參加。
2025/12/23
為維護地政士合理執業環境,本會除發文建請內政部正視地政士辦理金融機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時,所涉「地政士法」制度性權責失衡與風險歸屬不對等疑義,研議改善相關制度與科技配套。並由陳錦麟理事長、潘惠燦名譽理事長、陳瑞昌理事及温獅雄總幹事至地政局積極溝通相關地政士法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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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2
114年第4季地政士裁罰處分案例彙整
2026/1/9
司法實務-法律上的期限怎麼計算?年月日各有幾天?
有關「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民事判決
修正、增訂「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修正、增訂「公司法」部分條文
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部分條文
2026/1/7
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
增訂、刪除「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附件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有關針對實價登錄系統及申報實務所提建言1案
有關「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民事判決
有關「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判決
有關「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判決
訂定發布「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及檢舉人獎勵辦法」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置之不理